离婚后孩子改名字具体手续
1、未满18周岁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
2、对 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户口、身份证、孩子的户籍、离婚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 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 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3、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16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4)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村居)相关证明,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离婚后孩子变更姓名条件如下
孩子变更名字:
(1)由乳名改为学名的;
(2)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3)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4)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5)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6)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7)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
(8)其他特殊原因。
孩子变更姓氏:
(1)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的;
(2)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3)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
(4)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5)因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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