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如何复婚
《婚姻法》第 35 条规定 :“离婚后 , 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 , 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复婚必须办理复婚登记 , 这说明只有经过登记 , 复婚双方的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经过复婚登记手续擅自同居的 , 是违反《婚姻法》的违法行为 , 这种非法同居关系不仅不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 而且还会受到社会道德舆论的谴责。
具体注意事项:
1、复婚登记的手续,基本与结婚登记手续一致,双方应亲自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在办理复婚登记时,应提交原离婚证,以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
2、办理复婚登记时 , 收回《离婚证》。复婚登记时 , 收回《离婚证》的目的 , 是防止当事人重婚。因此 , 由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申请复婚时 , 婚姻登记机关应收回法院所发的离婚判决书。如当事人要求自己保存 , 婚姻登记机关可在办理复婚登记时,在原离婚判决书上注明当事人已于何年何月何日在何处办理复婚登记 , 并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印章。
3、《婚姻登记条例》第 14 条规定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 , 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根据《婚姻法》第 35 条精神 , 如果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 , 双方自愿复婚又不办理复婚手续的 , 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
(1)法律上不承认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 , 这种关系是非法同居关系 , 不受法律保护。
(2)由于未办理复婚手续 , 相互之间没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
(3)没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4)非法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5)如今后双方无法生活在一起 , 不能办理离婚登记 , 而只能经人民法院通过诉讼办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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